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468號
PTDV,108,司促,8468,2019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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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朝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高清龍之繼承人間有無就債務人積欠之新臺幣
  100 萬元成立分割協議過?若有,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件經核民國108 年10月15日之陳報狀,聲請人表示欲增列
  被繼承人高清龍之其他繼承人高朝雄、高李鑾及再轉繼承人
  (即張高素靜之繼承人)張永福、張楌彬、張世國張畹筳
  為共同聲請人,故請提出有上開等人簽章之聲請狀。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高清龍之繼承人高朝男高朝雄、高李鑾、
  張永福、張楌彬、張世國張畹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三、茲因被繼承人高清龍之繼承人張高素靜已死亡,故請提出張
  高素靜之死亡除戶謄本。
四、請提出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張高素靜之繼承人是否辦理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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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