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朝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高清龍之繼承人間有無就債務人積欠之新臺幣
100 萬元成立分割協議過?若有,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件經核民國108 年10月15日之陳報狀,聲請人表示欲增列
被繼承人高清龍之其他繼承人高朝雄、高李鑾及再轉繼承人
(即張高素靜之繼承人)張永福、張楌彬、張世國及張畹筳
為共同聲請人,故請提出有上開等人簽章之聲請狀。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高清龍之繼承人高朝男、高朝雄、高李鑾、
張永福、張楌彬、張世國及張畹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三、茲因被繼承人高清龍之繼承人張高素靜已死亡,故請提出張
高素靜之死亡除戶謄本。
四、請提出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張高素靜之繼承人是否辦理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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