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簡國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債權讓與明書及登報公告,其記載債務人之姓名為
簡國「峰」,非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簡國「峯」,且登報之公
告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遮隱,尚難認已對債務人完成
債權讓與通知,故請重新對債務人簡國「峯」之戶籍地址「
屏東縣○○鄉○○路00○0 號」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
出該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