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660號
PTDV,108,司促,13660,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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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簡國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債權讓與明書及登報公告,其記載債務人之姓名為
  簡國「峰」,非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簡國「峯」,且登報之公
  告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遮隱,尚難認已對債務人完成
  債權讓與通知,故請重新對債務人簡國「峯」之戶籍地址「
  屏東縣○○鄉○○路00○0 號」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
  出該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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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