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陳展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
服務申請書,核該申請書載明專案補貼款之收取上限為新臺
幣(下同)11,000元,故請釋明本件聲請係爭門號之專案補
貼款為19,521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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