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407號
PTDV,108,司促,13407,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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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聲請人與劉漪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漪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傷害醫療費用為新臺幣122,212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
  各項費用收據。
三、請提出送達債務人劉漪琳簽收之代位求償通知函及收件回執
  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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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