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聲請人與劉漪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漪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傷害醫療費用為新臺幣122,212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
各項費用收據。
三、請提出送達債務人劉漪琳簽收之代位求償通知函及收件回執
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