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沛珊
上列聲請人與張莉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莉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
三、如係請求票款,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本票10紙,核該
本票10紙之發票日皆無完整之年/ 月/ 日記載,欠缺本票之
應記載事項而為無效票,故請釋明本件聲請債務人應給付新
臺幣50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如係請求借款,請釋明係爭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
出借據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