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095號
PTDV,108,司促,13095,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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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楊麒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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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