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0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蕭素月 上列聲請人與潘敏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本件之聲請標的。二、請提出支票票號:AB0000000 、AB0000000 、AB0000000 之 退票理由單。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