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543號
PTDV,108,司促,12543,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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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邱永村 


上列聲請人與廣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將蘇維彥之稱謂更正為債務人廣丞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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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