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春日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柯自強
上列聲請人與周勝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所有之車號000-0000確實於民國108 年6 月26
日在春日鄉公有春日路外收費停車場停車之依據,並應提出
停車紀錄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