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85號
原 告 曾財和
余癸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陳水吉
葉福全
黃汶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之
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被告黃汶所有同段
1230地號土地、被告陳水吉所有同段1228、1227地號土地如
民事起訴狀附圖一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66平方公尺、編號B
部分面積15平方公尺、編號C部分面積15平方公尺、編號D
部分面積5 平方公尺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又上開土地之公告
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00 元等情,有
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131,300 元【計算式:(66+15+15+5 )ㄨ1,300 =131,
3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下列資料:
㈠被告陳水吉、葉福全、黃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㈡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
部)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一千元;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