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68號
原 告 黃洪美雲
洪肅絹
高虔誠
洪茂雄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對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鎮○
○段000 ○000 地號土地如民事起訴狀附圖編號A面積139
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現均為
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4,000 元等情,有土地登記謄
本在卷可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6,000 元
(計算式:139 ㄨ4,000 =556,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屏東縣東港鎮嘉
新段219 、220 、225 、235 、237 、238 、239 、233 、
236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
、他項權利部)。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