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400號
原 告 陳則迪
訴訟代理人 方雪娥
訴訟代理人 方志緯
被 告 朱業安
被 告 朱業華
被 告 楊蜀慧即朱業榮之繼承人
被 告 朱騏顯即朱業榮之繼承人
被 告 朱泳翰即朱業榮之繼承人
被 告 朱庭虹即朱永澤之繼承人
被 告 朱秦豪朱庭虹即朱永澤之繼承人
被 告 孫美齡
被 告 朱鎮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
8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朱葉安」之記載,均更正為「朱業安」。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朱葉華」之記載,均更正為「朱業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