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409號
上 訴 人 莫自然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參 加 人 喻楢樵
被 上訴 人 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芳明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12
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889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8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1313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08年10月30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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