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357號抗 告 人 郭瑞雲即鑫雲工程行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於抗告狀末簽名或蓋章,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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