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6357號
TCDV,108,司票,6357,2019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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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357號
抗 告 人 郭瑞雲即鑫雲工程行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於抗告狀末簽名或蓋章,逾
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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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