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吳啟德、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智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
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吳啟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 ○00000 ○000000地號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相對人吳啟德之所有權部及他項權
利部)。
三、請提出原始抵押權設定書(76年潮登字第8223號)。
四、請更正本件相對人(僅需列不動產所有人即可)。
五、請陳報債務人智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尚欠聲請人之金額為
若干元?
六、請陳報本件是否僅針對登記次序:0000-000、登記日期:97
年4 月14日、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3 千萬
之抵押權為主張?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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