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洪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崧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其上記載之
收款人為宋權洲,雖聲請人稱債務人請求將本件請求金額新
臺幣(下同)20萬元匯入其指定之友人「宋權洲」銀行帳戶
內,惟僅依上開匯款紀錄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尚難確認聲
請人與債務人王崧力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故請提出可釋
明債務人指定聲請人將20萬元匯入其指定之友人「宋權洲」
銀行帳戶之釋明文件,或其他足資釋明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
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