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404號
PTDV,108,司促,12404,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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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洪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崧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其上記載之
  收款人為宋權洲,雖聲請人稱債務人請求將本件請求金額新
  臺幣(下同)20萬元匯入其指定之友人「宋權洲」銀行帳戶
  內,惟僅依上開匯款紀錄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尚難確認聲
  請人與債務人王崧力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故請提出可釋
  明債務人指定聲請人將20萬元匯入其指定之友人「宋權洲
  銀行帳戶之釋明文件,或其他足資釋明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
  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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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