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392號
PTDV,108,司促,12392,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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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曉鳴 
債 務 人 陳連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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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