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詠捷即林麗春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已經變更,故請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
地址;併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公司大、小章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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