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40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洪國良
訴訟代理人 洪志仁
被 告 陳智隆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即反訴原告 陳福全 住屏東縣○○鄉○○村○○路0 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主張本件事故係於民國10
7 年12月19日發生,然其提出之漁船損壞照片上所載時間為「20
18.05.24」,故本件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
期日定108年12月10日下午2時15分於本院潮州簡易庭進行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被告即反訴原告陳福全提出「
軍福星號」漁船之損壞照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