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周宥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鎮○○段000 ○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27
9 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
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債務人鼎煜企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
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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