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25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張氏長山即鼎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
言詞辯論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債務人孫明展於107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惟原告迄未提出,故本件應再開言詞
辯論,期日定民國108年10月31日下午3時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
提出孫明展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開期日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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