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537號
PTDV,108,司促,9537,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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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5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馬其宏 


上列聲請人與汪宗佑汪亭佑周麗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聲請標的㈠、㈡、㈢、㈣、㈤、㈥按年息百分之
  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陳明本件標的金額是否為:汪宗佑新臺幣(下同)253 萬
  元、汪亭佑2 萬元、周麗敏20,300元,共計2,570,3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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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