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展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仁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武雄等六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陳報欲通行被告等所有土地之通行方案,並於地籍圖謄本描
繪通行方案。
㈡被告鄭武雄、鄭應瑞、鄭應欽、許鄭桂美、陳鄭貴霞、鄭士
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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