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8年度,232號
CCEV,108,潮簡,232,2019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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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向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公號鍾伯義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7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871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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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