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280號
原 告 廖英如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瑋漢律師
被 告 林延和
林延昌
林素貞
林恕鎂
林素芳
林紹良
林修毅
林素惠
林紅諭
林素珍
黃弘志
黃哲男
黃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8 年9 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