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7年度,279號
CCEV,107,潮簡,279,20190723,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坤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坤隆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方秋月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又禎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美珍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坤池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永松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坤燦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郭榮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郭坤耀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郭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7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