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71號
原 告 楊美文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鄭珮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以共同發票人李淑婷偽造原告名義,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本票,經原告提起告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偵字第1477號進行偵查,因認李淑婷於上開刑事犯罪之有無,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由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惟李淑婷因該刑事案件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07 年8 月24日通緝,迄今仍未歸案,本院為免民事訴訟程序因此拖延,有害於當事人權益,乃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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