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黃福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55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
台幣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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