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15號
HLDV,108,司,15,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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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弘儒即逸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婉郁為逸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逸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逸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經徵得張婉郁之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依 公司法第332條規定呈報各項簿冊聲請指定張婉郁為該公司 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提出簿冊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身 分證正反面影本、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收支表等資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字第1、9號呈報清算人 、清算完結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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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弘儒即逸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逸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