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立琰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樺德建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樺德建設有限公司之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 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 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 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時,不在此 限。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 法院聲報。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第92條、第9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 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 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非訟事件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8 0條第1項第1款、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本件陳報樺德建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並未依 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出該公司之結算表冊 經股東承認之證明,爰依同法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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