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家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莊碧珠(女,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巷○○弄○號)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莊碧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陳莊碧珠於民國100 年6 月24日 離家不知去向,曾於住家附近圳溝發現疑似陳莊碧珠離家時 所穿拖鞋,警察局及消防隊雖經通知前往打撈並無所獲,其 失蹤已滿7 年,前經本院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現陳 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陳莊碧珠的信息,爰依法 聲請宣告陳莊碧珠死亡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 ,為死亡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 推定其為死亡;死亡之時,應為民法第8 條各項所定期間最 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 條第1 項 、第2 項、第9 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 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 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及159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口名簿、受理失蹤人口 案件登記表等為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查據內政部 警政署「e 化報案--失蹤人口系統表」,陳莊碧珠係於100 年6 月25日由兒子即聲請人向該分局四維派出所報案失蹤協 尋,迄未尋獲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07 年9 月5 日函及所附聲請人調查筆錄、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另本院依 職權調取陳莊碧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 工保險投保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 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及住診申請 紀錄明細表等,均查無陳莊碧珠於100 年6 月24日後之相關 訊息,有調得資料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8 月 24日函等在卷可稽。陳莊碧珠之配偶歿,尚有所育2 子及1 姊2 兄1 弟1 妹等親屬。陳莊碧珠之長子陳家傑到庭陳明:
知道媽媽失蹤時,我有跟聲請人分別去找,都沒有找到等語 ;陳莊碧珠之姊劉美佐、兄賴錦棠、弟莊文祥、妹范莊美妹 均到庭表示對於聲請人之聲請沒有意見(以上均見本院107 年10月4 日訊問筆錄),並提出意見陳述狀在卷可參;陳莊 碧珠之兄莊錦衡則經本院通知參與程序,既未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意見陳述。綜合上開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 真實。陳莊碧珠於100 年6 月24日失蹤,其失蹤已滿7 年, 經本院於107 年10月11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刊登新聞紙並 揭示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所定陳報期間屆滿,未據 陳莊碧珠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前揭規 定,自得於陳莊碧珠失蹤滿7 年後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從而 ,聲請人聲請宣告陳莊碧珠死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陳莊碧珠既於100 年6 月24日失蹤,計至107 年6 月24日止 失蹤已滿7 年,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並依法 宣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