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
聲請人 即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代 理 人 劉兆芸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勝雄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李勝雄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 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之變價事 宜。經查,管理人就債務人桃園市○○區○○段○00000 號 、第341-1 號、第408 號土地,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 經6 次公開拍賣後,再行公告三個月應買程序,其中第341 -1地號拍定外,其餘仍無人應買,此有管理人108 年1 月19 日106 桃清算四字第4 號函在卷可憑。爰斟酌本件清算事件 之繁雜程度暨已進行之變價程序,及後續尚待進行之分配程 序,爰酌定其報酬(不含管理人實際支出之各項規費)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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