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54號
SLDV,107,亡,54,20190528,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周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吳周權(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由吳周權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時法 定代理人為曲良治,嗣因同年11月1 日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 林火土,並由新法定代理人林火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 請人所提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令、聲明承受訴 訟狀各1 件在卷可稽,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周權(男、民國00年0 月00日 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號)係聲請人所管轄服務照顧之大陸 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失蹤人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於自宅 失蹤去向不明,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02 年10月24 日列為失蹤人口協尋迄今已逾3 年,並查詢吳君無出入境紀 錄,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7 年11月9 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 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 、公示催告公告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 個月之陳報 期間,未據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 失蹤人吳周權死亡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吳周權為18年1 月15日生,於 101 年11月28日失蹤時已滿80歲,而其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 ,生死不明,經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07 年11月9 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 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明書等 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 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吳周權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吳周權自101 年11月28日失蹤,計至104 年11月28日失蹤屆



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 宣告其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