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陳申茂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
被 告 陳慶芳
被 告 郭蔡絨花
被 告 鄭福諒
被 告 葉牡丹
被 告 葉志強
被 告 陳榮嘉
被 告 陳順宗
被 告 陳瑞晴
被 告 陳韋伶
被 告 陳韋利
被 告 陳玠好
被 告 陳順煌
被 告 葉明政
被 告 陳財源
被 告 陳春風
被 告 葉陳愛
被 告 葉雅蕙
被 告 陳潘水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前列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被告死亡,則應
再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