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8年度,210號
CCEV,108,潮補,210,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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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陳申茂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
被   告 陳慶芳 
被   告 郭蔡絨花
被   告 鄭福諒 
被   告 葉牡丹 
被   告 葉志強 

被   告 陳榮嘉 
被   告 陳順宗 
被   告 陳瑞晴 
被   告 陳韋伶 
被   告 陳韋利 
被   告 陳玠好 
被   告 陳順煌 
被   告 葉明政 
被   告 陳財源 
被   告 陳春風 
被   告 葉陳愛 
被   告 葉雅蕙 
被   告 陳潘水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前列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被告死亡,則應
再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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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