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7年度,633號
CCEV,107,潮簡,633,2019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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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仁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信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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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