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7年度,520號
CCEV,107,潮簡,520,2019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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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520號
原   告 曾菊芳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被   告 曾愛仁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原告主張拆
除範圍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8 年6 月4 日
下午3 時在本院潮州簡易庭進行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
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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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