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公上字,107年度,2號
IPCV,107,民公上,2,2019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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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被 上 訴人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



法定代理人 Alexandre Arnault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複 代 理人 郭亮鈞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康鉅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程裕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改定技術審查官徐嘉鴻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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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GmbH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