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8年度,60號
CCEV,108,潮補,60,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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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0號
原   告 賴春英 
      蘇懿生 
      孫中峯 
      韓彤珍 
      朱佩芬 
      蔡志昌 
      蔡佳純 
      楊麗卿 
      蘇俊吉 
      蘇秀珠 
      吳芳桂 
      楊惠琪 
      林銘欽 
      陳冠如 
      黃再旺 

上列十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律師
被   告 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
  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
  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
  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2款、第2 項及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僅記載「林**」等語,並未依
  上開規定記載當事人姓名等資料,請原告補正完整當事人、
  正確訴之聲明及記載完全原因事實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
  以利送達。
 ㈢本件原告係主張對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
  地號土地內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200 平方公尺土地
  有通行權存在,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現為每平方公尺
  為新臺幣(下同)590 元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8,000 元(計算式:20
  0 ㄨ590 =118,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
  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220 元。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附繕本)到院       │
├──┼────────────────────────┤
│2  │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3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  │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
├──┼────────────────────────┤
│4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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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