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曾誠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曾添財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曾添財(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於民國57年8月18日下午12 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失蹤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曾添財於民國47年8 月18日失蹤,嗣 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以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在案。現 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修正前民法第8條 一般失蹤日期則定為10年。
三、查,失蹤人之失蹤期間已經屆滿,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 ,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 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其死 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