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60號
原 告 陳鴻樟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律師
被 告 吳旭民
徐政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 以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 告假執行。
㈡緣被告吳旭民為佳迎有限公司(下稱佳迎公司)之負責人, 因前向原告之父親即訴外人陳文測承租廠房,租約終止後, 陳文測認為佳迎公司遷讓廠房時,並未回復原狀,要求被告 吳旭民辦理,被告吳旭民遲未為之,陳文測因此拒絕調解, 亦拒絕返還十萬元之押租金,被告吳旭民因此對陳文測懷恨 在心,遂於106年8月3日在位於彰化縣○○鎮○○路000巷00 號佳迎公司廠址召集其員工被告徐政廷及訴外人曾繁坪,於 佳迎公司之大門口忠溪路178 巷馬路上攔阻陳文測所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堵住陳文測之去路,被告吳旭 民、曾繁坪並大聲向陳文測嗆聲,陳文測下車欲追打被告吳 旭民,不料遭佳迎公司員工被告徐政廷將陳文測推、押在地 上,而佳迎公司員工曾繁坪竟然趁陳文測遭被告徐政廷壓制 在地上尚未爬起時,用其右手猛力朝人身體最重要之頭部毆 打,被告吳旭民趁陳文測遭被告徐政廷押制在地時,跑回佳 迎公司廠區,隨即喝令訴外人張振福上前毆打陳文測,張振 福聽從被告吳旭民之指示衝出毆打陳文測,張振福自佳迎公 司廠區手拿白色棍狀物衝出來,朝向陳文測人體最重要部位 頭部猛力揮擊,力量之大,白色棍狀物當場斷成兩半。是佳 迎公司老闆即被告吳旭民糾集眾人,喝令被告徐政廷、曾繁
坪、張振福動手毆打陳文測,致陳文測最終死亡之結果。原 告為死者陳文測之長子,知悉父親遭遇如此事件而死亡,內 心忿恨難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4條規定, 請求被告吳旭民、徐政廷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
㈢本件可由佳迎公司監視錄影畫面得知,被告吳旭民與員工謀 議、並糾集員工攔阻陳文測之座車;法醫鑑定報告書中,頭 部載明「表面血管鬱血」,顯見陳文測頭部應受有傷害;又 有證人李賜源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07年3月21日開庭 時具結證稱,佳迎公司之送貨司機有拿掃把的柄敲陳文測的 頭部,並與鑫和勤企業有限公司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取圖片相 互勾稽,張振福確實有拿棍子從陳文測之頭上敲下去,而張 振福之所以動手毆打陳文測,亦是被告吳旭民跑回佳迎公司 廠區,叫人出來助陣,毆打陳文測;且依佳迎公司之監事錄 影畫面,曾繁坪亦有趁死者遭被告徐政廷壓制在地上尚未爬 起時,用右手毆打陳文測之頭部;是本件係被告吳旭民唆使 曾繁坪、張振福以及被告徐政廷共同毆打陳文測,且均從人 體之最重要部位頭部毆打,而致陳文測死亡之結果。 ㈣對於本院106年訴字第941號、106年訴字第940號、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53號、108年上易字第57號等四 個判決已經確定沒有意見,然原告認為被告有侵害行為,原 告之父親頭部受有傷害,所以被告行為與其父親死亡應有因 果關係。
二、被告等則以:
㈠本件原告所主張之情事,被告二人否認。本件之客觀事實為 何,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53號民事 、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4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 度上易字第584 號民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40號等事件審 理判斷並告確定,最終具不法侵權行為之人乃陳文測,且陳 文測係後來回到家中喝農藥自殺身亡,與被告二人無涉。是 本件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 決,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陳文測為原告之父親,被告等與陳文測於106 年8月3日在位於彰化縣○○鎮○○路000 巷00號佳迎公司廠 址發生衝突,陳文測於同日死亡,被告等之刑事責任部分,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駁回告訴人對彰化地方檢察署所 為被告等之不起訴處分再議確定等情,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中分署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468號、108年度上聲議
字第901 號卷宗核對無誤,且為被告等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實。惟原告主張被告吳旭民糾集被告徐政廷等員工,毆打陳 文測,並且毆打陳文測頭部之重要部位,致被告陳文測死亡 ,是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條、第194條請求被告等連帶給 付精神慰撫金200萬元,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 前段所規定。被害人之損害與加害行為之間成立相當因果關 係時,加害人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 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的基礎,並 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通常判斷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 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之間,即有因果關係,反之則 否。相當因果關係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適 用上應區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審究其條件上之因果關係, 如為肯定,再於第二階段認定該條件的相當性。若侵權之行 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或「事實上因果關 係」,而不具「相當性」者,仍難謂該行為有「責任成立之 相當因果關係」,或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最高法 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本件事實經過,為陳文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行至彰化縣○○鎮○○里○○路000 巷00號佳迎 公司廠區外,被告吳旭民、徐政廷及訴外人曾繁坪分別立於 車道兩旁,經曾繁坪向陳文測所駕駛自用小客車揮手示意停 車,然陳文測停車後,右手手持裝有硫酸液體之容器,下車 追逐被告吳旭民,追逐過程中,因被告徐政廷出手拉住並環 抱陳文測,陳文測重心不穩跌倒在自用小客車後方,硫酸液 體灑出來潑到被告徐政廷、訴外人陳文測,曾繁坪亦前來協 助被告徐政廷壓制按住陳文測背部,被告徐政廷驚覺被潑到 腐蝕性液體而趕緊跑回公司內,而被告吳旭民已先一步逃進 廠區內,陳文測起身時遭訴外人曾繁坪揮打數下,陳文測仍 起身以手隔開訴外人曾繁坪的揮打,曾繁坪與陳文測二人發 生拉扯,陳文測轉身跑回自用小客車,曾繁坪繼續在後追陳 文測,並以手打陳文測一下,兩人再度發生拉扯,陳文測即 從駕駛座取出預先已放置於車內之尖銳鐵棍,持之刺向曾繁 坪,曾繁坪後退跌倒後,陳文測仍不罷休,再刺向曾繁坪數 下,此時佳迎公司另一名員工張振福以空心金屬外覆塑膠皮
之掃帚柄打向陳文測,曾繁坪方得趁隙起身,陳文測仍又上 前繼續以舉起手由上往下之動作攻擊曾繁坪1 下,經張振福 以兇猛氣勢喝止陳文測,陳文測才回到自用小客車上駕車離 去等情,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41號損害賠償事件(該案 原告為本件之被告徐政廷)當庭勘驗,以及另案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查署106年度偵字第11507號案件檢察官勘驗相關之 行車紀錄器、監視器拍攝之影像畫面,並製有如附件一、二 所示之勘驗筆錄。
㈣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吳旭民糾集被告徐政廷等員工,動手攔車 發生衝突後,又糾集員工,毆打陳文測,並且毆打陳文測頭 部之重要部位,致被告陳文測死亡。而據上開之行車紀錄器 、監視器錄影畫面,雖可知事發當時,陳文測與被告吳旭民 、徐政廷及佳迎公司之員工發生肢體衝突,惟尚未能證明有 攻擊陳文測之頭部等重要部位;再者,據另案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查署106年度偵字第11507號案件檢察官勘驗行車紀錄 器畫面,以及證人陳家塔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07 年 度上聲議字第468 號案件作證之證詞可知,陳文測返家後, 喝下納乃得殺蟲劑,因而死亡,亦難認原告所主張被告等與 陳文測所發生之肢體衝突,與其死亡間有何條件關係及相當 性,而無相當因果關係,是本件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㈤從而,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條、第194條規定,請求被告 吳旭民、徐政廷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爰併予駁回。
四、本件因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 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究,末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附件一】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41號損害賠償事件(該案原告為本件 被告徐政廷),勘驗內容如下:
①影片CH04:佳迎公司大門右邊之監視器畫面:畫面位置 為佳迎公司大門外馬路。(勘驗時間記載是以畫面上所
示時間為準)
8:58:45 車號0000-00黑色轎車從畫面上方交叉路口 左彎駛入佳迎公司道路,行經佳迎公司後,
往後方馬路續駛。
8:59:10 吳旭民駕駛車輛橫停對向來車方向之馬路上 ,曾繁坪走出朝後方比。
8:59:36 吳旭民倒車返入公司,一貨車及一機車經過 ,曾繁坪仍站在佳迎公司對面馬路旁,並朝
馬路後方查看。
8:59:49 吳旭民自公司走出,走過馬路,與曾繁坪併 站交談(畫面僅看到曾繁坪在說話)。
9:00:19 吳旭民走過馬路自公司對向馬路處返回公司 ,一貨車從曾繁坪前駛過往畫面上方道路駛
離。
9:00:40 徐政廷跑出,與曾繁坪併站,(畫面僅看到 曾繁坪朝馬路後方查看)。
9:00:56 一貨車從佳迎公司左彎駛出,朝畫面上方道 路駛離。
9:01:30 吳旭民再度自公司內走出,走向曾繁坪處( 畫面僅看到曾繁坪)。
9:02:00 一貨車(駕駛為張振福)從畫面上方道路而 來,駛進佳迎公司。
9:02:44 一貨車行駛經過,曾繁坪揮手請其通行,一 身著黃衣男子騎電動車經過。
9:02:49 曾繁坪站在馬路中間伸左手請來車停車,駕 駛始搖下車窗,曾繁坪手放駕駛座前窗邊與
其交談。
9:03:01 站車左前的吳旭民邊說話邊伸出右手食指平 舉指向公司,邊走過前,橫越馬路,朝公司
走去,同時,陳文測下車(車門未關)。
9:03:04 陳文測下車,右手持藍色蓋子的不明物,左 手並有掀開右手物品之類似動作。並往吳旭
民追逐,吳旭民折返繞行車前往車後跑,陳
文測跟隨其後,曾繁坪站於駕駛座方車前往
後查看狀況。
9:03:07 畫面可看出陳文測右手持罐子(咖啡色瓶罐 或內裝咖啡色液體),左手持類似瓶蓋物。
9:03:09 吳旭民繞過車輛後方跑回公司內,曾繁坪從 駕駛座前往後跑。
9:03:15 張振福手拿一毛巾跑出公司大門口,徐政廷
跑回公司內。
9:03:25 陳文測跑至駕駛座,右手從駕駛座踏墊方拿 物品(約30公分左右之鐵棒、尾端尖銳),
白色上衣沾染咖啡色液體,有被液體潑濺之
痕跡。
9:03:26 陳文測左手持尖銳鐵棒,朝畫面右下方之人 (曾繁坪)刺、曾繁坪背向畫面後退。
9:03:30 陳文測手握該尖鐵細棍朝畫面下方刺(離開 畫面)。
9:03:32 張振福自公司內拿出一長條約70至80公分的 白色細棍朝門前(畫面下方)兩人跑去(左
手持毛巾、右手持一白色細棍),以該白色
細長棍用力揮擊,該細長棍斷裂兩截。
9:03:36 張振福撿起地上斷裂細棍,陳文測持尖鐵細 棍繼續朝曾繁坪攻擊,張振福兩手各握一隻
白色細棍朝陳文測喝斥,曾繁坪退至公司門
內、張振福身後。
9:03:48 張振福兩手各握一隻白色細棍,朝陳文測喝 斥,陳文測左腳赤腳,走回駕駛座,關上車
門,張振福走至駕駛座左斜前馬路,手揮白
色細棍喝斥陳文測。
9:03:54 陳文測駕車離去,張振福朝其汽車駕駛座門 用力丟出右手白色細棍,白色細棍撞擊車門
,朝路邊(畫面左側)彈飛。
9:04:03 張振福左手拿毛巾、右手持白色細棍,返回 公司大門內。
9:04:12 張振福左手拿毛巾、右手握白色細棍走出公 司大門朝陳文測離去方向查看。
②影片CH07:佳迎公司大門右邊之監視器畫面:畫面位置 為佳迎公司大門外馬路(較遠景)。(勘驗時間記載是 以畫面上所示時間為準):
9:02:43 一機踏車行經佳迎公司門口,後方跟隨一台 車號為1598-LJ黑色LEXUS轎車,曾繁坪從對 面向馬路邊走至馬路中間,平舉左手請駕駛
停車,徐政廷、吳旭民仍站立公司對面馬路
邊(即該轎車副駕駛座右斜前方)。
9:02:57 吳旭民手插腰走至車副駕駛座右前方,另徐 政廷亦站立於副駕駛座旁的原處,沒有移動
行為。
9:03:00 陳文測開啟車門下車時,同一時間吳旭民左
手插腰、右手指向公司內。
9:03:05 吳旭民橫越馬路,經過汽車前方,欲走回公 司,陳文測突繞過曾繁坪、朝吳旭民方向衝
去,吳旭民轉身朝駕駛座前方經過,並繞過
副駕駛座往車尾跑。同一時間,陳文測下駕
駛座,右手似乎有持不明物(左手有掰開或
掀開之動作)追在吳旭民後。
9:03:08 陳文測繞過車頭到副駕駛座旁處,徐政廷從 陳文測左側先以左手拉住陳文測的左手,之
後繞到陳文測身後用右手環抱陳文測的左胸
及左手,陳文測略微向後側身,徐政廷的右
手環抱住陳文測的後背至左手腋下,同時陳
文測將其持不明物體之左手略微往上舉,徐
政廷的右手往陳文測持有不明液體的左手伸
去,陳文測右手所持不明物有液體噴灑出來
,徐政廷整個身體貼在陳文測身體背部往畫
面前方推,陳文測重心不穩往畫面前方移動
一、二步,陳文測跌倒在地,不明物亦掉落
在地,液體濺出,陳文測雙手扶地。同時徐
政廷右手腕到手肘放置於陳文測之背部,另
一手在陳文測左側身體後方(無法判斷)往
前推,陳文測原扶在地上的雙手往前滑,胸
部貼地,徐政廷腿部置於陳文測的腿上(類
似騎在陳文測上面)。
9:03:12 曾繁坪從駕駛座旁一側繞至車後。陳文測將 手撐起,徐政廷往左後看向曾繁坪,同時陳
文測腿部也離地(有起身的動作),同時徐
政廷的右手仍置於陳文測的背部上,左手則
往曾繁坪處,由曾繁坪按住陳文測背部。徐
政廷即跑回公司內。陳文測上半身起身,雙
手置於臉部處(不確定是否在抹臉),曾繁
坪站在陳文測後方用手揮打陳文測幾下,陳
文測站起用手隔開曾繁坪的揮打,抬手至頭
部阻擋,兩人手部拉扯,陳文測則轉身朝佳
迎公司方向往車輛駕駛座奔去,邊用上衣擦
拭臉部,曾繁坪繼續在後追陳文測,並以手
打陳文測一下;吳旭民跑回公司後,畫面左
方呈現張振福從佳迎公司內部跑往大門方向
,此時吳旭民又從公司跑出,此時徐政廷往
公司內跑,吳旭民並朝公司方向內部揮手;
張振福跑至大門處,該時陳文測及曾繁坪已
在車輛的駕駛座旁發生拉扯,曾繁坪揮手打
了一下陳文測。
9:03:23 陳文測跑至駕駛座,張振福靠近,陳文測蹲 下,以右手往駕駛座下拿取不明物體,張振
福見狀跑回公司,陳文測持該物之手朝畫面
的左前方刺去,當時曾繁坪站在畫面左前方
並往後(因遭公司圍牆遮住,看不清往前刺
的情形為何)。
9:03:29 陳文測及曾繁坪兩人均退至公司圍牆處,無 法看清兩人於圍牆後面之情形。
9:03:36 對面公司走出一戴帽男子。
9:03:40 陳文測右手持一棍棒(應為上影片所勘驗之 尖銳鐵棒)自畫面左下方圍牆遮擋處退出,
望向佳迎公司大門,慢慢走回駕駛座;張振
福手握一白色棍,自畫面左方大門處出現,
張振福並持白色棍棒(應已斷裂)指向陳文
測,陳文測上車關上車門。
9:03:51 張振福往前站在駕駛座左斜前揮棍。 9:03:55 陳文測駕車離去,張振福對其汽車駕駛座丟 出右手手上細棍,細棍撞擊汽車後彈至佳迎
公司守衛室前路邊。
9:04:02 張振福返回公司大門口內,多名員工自公司 內走出。
③行車紀錄器MOV_4701(勘驗時間記載是以畫面上所示時 間為準):
9:13:14 車輛靜止。
9:15:28 某人(陳文測)駕車啟動,前方有一身著黃 黑衫騎乘機踏車男子,遠方佳迎公司門口對
面馬路邊有人站立,一藍色小貨車自佳迎對
面公司駛出,經過路邊站立之人。
9:15:50 陳文測車輛行經佳迎公司門前馬路,門前有 三人,二名穿著制服,一名穿白領藍衣polo 衫(吳旭民),均原站在右側,其中一名穿
制服之員工(守衛、名曾繁坪)見陳文測所
駕汽車駛來,先讓前方機踏車通行後,緩步
行至道路中間(並靠近駕駛座)平舉手請其
停車,曾繁坪說「董ㄟ」,陳文測答「安那
?」,曾繁坪說「我們老闆問說我們那條押
金何時要退還我們」、「來,下來」。
9:16:00 吳旭民舉起右手、食指指向公司,從車子前 方繞到汽車駕駛座側到車輛左邊,走向公司
,邊說「來,進來裡面」。
9:16:06 吳旭民從駕駛座左側繞過車子車頭往車子副 駕駛座方向移動。
9:16:07 一穿白衣POLO衫男子(陳文測,衣服為白色 )左手拿一塑膠袋後有藍色類似杯蓋(不明
物),從車輛左方繞過車頭往吳旭民方向前
進。
9:16:08 曾繁坪站在畫面左側原跟隨陳文測後方。 9:16:10 曾繁坪反方向轉身向駕駛座側離開畫面。 ④行車紀錄器MOV_4702(勘驗時間記載是以畫面上所示時 間為準):
9:16:13 聲音「幹你娘雞八,伊甲我潑酸,緊ㄟ啦」 ⑤CH03佳迎公司內部朝大門門口(內部)之監視器畫面: 畫面位置為佳迎公司大門內之庭院。(勘驗時間記載是 以畫面上所示時間為準):
8:57:04 曾繁坪與坐在汽車駕駛座之吳旭民談話。 8:59:00 吳旭民駕車朝公司門口前離開,曾繁坪跟著 走出。
8:59:40 吳旭民倒車返回公司停車於大門口內警衛室 旁,並走出公司。
9:00:23 吳旭民走入公司內朝裡面揮手指揮,返回駕 駛座,並啟動車子倒車。
9:00:37 一員工(徐政廷)跑出公司外。 9:00:46 一貨車自公司內駛出公司外。
9:01:30 吳旭民走出公司。
9:02:02 一輛一宏紙業有限公司貨車駛入佳迎公司。 9:02:40 由黃衣男子騎乘一部機車自畫面左上方出現 。
9:02:41 一部黑色車輛位於上開機車後面自畫面左上 方出現。
9:02:48 黑色轎車離開畫面。
期間畫面無人
9:03:10 吳旭民奔入公司。
9:03:14 張振福手拿毛巾自畫面右方跑出。 9:03:17 吳旭民自畫面右方跑出,停於畫面右方,臉 朝大門外視,又往右離開畫面。
9:03:18 徐政廷自畫面左方出現,往公司守衛室方向 移動(期間徐政廷左手均呈手臂向下45度方
向,沒有擺動的情況)。
9:03:27 張振福自畫面左方出現,跑向守衛室。 9:03:28 大門外有人扭打,畫面拍攝到曾繁坪跌坐在 地,白衣黑短褲男子與曾繁坪扭打(畫面遭
大門遮掩,無法完全展現)。
9:03:30 張振福自守衛室持棍棒出現,奔向大門扭打 處。
9:03:33 陳文測與曾繁坪持續扭打、張振福持棍棒( 遭大門遮雨平台遮掩)有棍棒提起往下揮之
動作。
9:03:39 曾繁坪起身(被大門遮掩無法看清當事人其 他身體狀況)。
9:03:42 陳文測右手舉不明物體,面朝大門往馬路退 。曾繁坪退回面朝馬路、往公司門退、站立
內部大門口處,並檢視自己手部。
9:04:00 曾繁坪走回守衛室,一邊檢視自己手部。 9:04:06 張振福手持白色細棍隨後走入公司大門內, 五名穿著制服之員工從公司內走出。
⑥00000000-000000CH00鑫和勤公司之監視器,畫面位置 為朝佳迎公司大門方向拍攝之馬路畫面(勘驗時間記載 是以畫面上所示時間為準)9:02:23一輛黑色汽車停於 佳迎公司門前路上(畫面從拍攝到從後車門處開始)。 9;02;32 駕駛座處有黑影晃動(應為曾繁坪前往駕駛 員旁詢問)。
9:02:36 駕駛(陳文測)下車。
9:02:41 吳旭民從畫面右方之車頭往車尾方向退,繞 過車尾往佳迎公司。
9:02:42 陳文測從畫面右方出現,追在吳旭民後,徐 政廷追在陳文測後,並追上陳文測,陳文測
側身朝徐政廷方向,陳文測雙手平舉,徐政
廷雙手往陳文測身體靠近,並觸碰到陳文測
。
9:02:43 徐政廷與陳文測兩人貼近(徐政廷看似有環 抱陳文測的動作),兩人身體靠在一起,徐
政廷身體往畫面左方方向擠動。
9:02:44 陳文測倒地,徐政廷在陳文測上方隨陳文測 往前傾斜,兩人上半身遭卡車後方遮掩無法
確認。
9:02:47 徐政廷有起身動作,一手往曾繁坪方向伸去 ,陳文測亦有起身動作,同時曾繁坪跑至兩
人右方。
9:02:48 曾繁坪觸碰陳文測,陳文測仍半蹲在地,徐 政廷往公司內部跑。
【附件二】
另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查署106年度偵字第11507號不起 訴處分書內,亦有記載勘驗結內容如下:
①「行車紀錄器」檔案夾內有6個影片檔案。
MOV_4699係始自2017/08/03 09:07:11,內容為駕駛 駕車由自家離開,車輛持續行駛中,車內有音樂聲。 檔案於9時10分11秒結束。
MOV_4700係始自2017/08/03 09:10:11,內容為車輛 持續行駛,於9時11分51秒許,經過案發地點,該處 無人,車輛未在該處停留,繼續行駛。於9時12分19 秒許,車輛在一巷道路口處迴轉,並於9時13分5秒許 ,停靠在路邊。檔案於9時13分11秒結束。 MOV_4701係始自2017/08/03 09:13:11,車輛停仍放 在路旁,車內音樂持續播放,並無人聲,亦無下車的 聲音。車輛於9時15分29秒起駛,於15分48秒許駛至 案發地點,車輛前方有3人,駕駛停車後,左側之人 (即曾繁坪)詢問駕駛:「(台語)我老闆在問,你 那條押金何時要退還我們?」、「下來、下來」等語 ,吳旭民同時由車頭右側走到左側。接著有「嘿!嘿 !」的聲請,吳旭民快速由左側跑到右側,9時16分7 秒,陳文測由左側出現,左手拿一物品從後方追趕。 9時16分10秒許,出現在左側的曾繁坪注意車後方, 並快速往車後走去。檔案於9時16分11秒結束。 MOV_4702係始自2017/08/03 09:16:11,畫面並無變 化,但有人急促呼喊「(台語)作啥」、「他給我潑 酸」、「快一點」。檔案於9時16分16秒結束。 MOV_4703係始自2017/08/03 09:17:03,畫面為車輛 快速行駛,影像有明顯引擎聲,於9時18分48秒許, 駛抵住家附近,9時19分10秒許車輛停妥。19分13秒 許,有駕駛下車開關車門聲音,14秒許陳文測由車輛 左前急促跑至住家門外,左手拿一藍色物品(部分被 右手擋住,無法辨識係杯狀或瓶狀物品),似在找尋 物品。檔案於9時19分23秒結束。
MOV_4704係始自2017/08/03 09:33:01,畫面為車輛 倒車,車頭朝內之方式停入鐵棚架車庫內。9時33分 16秒,有陳鴻樟之聲音:「(台語)他跑去哪?」似 與另有一女子在通電話(女子聲音並不清楚)。陳鴻
樟又稱:「沒有啊,是爭執或是怎樣?」、「喝這個 啦!」、「應該是喝這個啦!磷酸啦。」檔案於9時 34分7秒結束。
②「佳迎口監視器」檔案夾內有4個影片檔案。 〔CH04〕0000-00-00 00.02.00係始自8月3日9時2分0 秒。影像內容與被告曾繁坪、徐政廷及吳旭民於106 年10月13日證四之擷圖相同。陳文測一下車,即繞 過曾繁坪,欲以手中之物潑灑吳旭民,吳旭民急忙 由車頭繞到車尾再逃入大門內。之後,張振福從公 司走到大門口查看,見徐政廷因受傷而急忙逃入公 司大門。陳文測接著就由車內駕駛座取出鋼製鑿釘 ,張振福見狀急忙閃避進入公司大門內;陳文測則 持鑿釘攻擊曾繁坪。張振福從公司手持白色棍狀物 朝下敲打,棍狀物斷為2截後,陳文測仍繼續攻擊曾 繁坪,曾繁坪先屈身以右手揮開抵擋,再走入公司 內。張振福持手中短棒比向陳文測,並開口怒斥, 又走到陳文測車輛的左前方,以短棒比向車內。惟 汽車仍起步駛離,張振福乃將手中1截短棒丟向汽車 。檔案9時4分59秒結束。
00000000_08h57m_cho7_1280x720x15之檔案角度與上 開CH04相近,檔案係案發前影像。影像開始於8時57 分0秒,陳文測之車輛於8時58分55秒第一次通過案發 地點。影像結束於8時59分59秒。
00000000_09h00m_cho7_1280x720x15之檔案角度與上 開CH04相近。影像開始於9時0分0秒,結束於9時1分 59秒。影像內容為曾繁坪與徐政廷站立在公司門口, 之後吳旭民也一同站在該處。
00000000_09h02m_cho7_1280x720x15之檔案延續上開 內容,陳文測車輛於9時2分47秒出現,其餘影像內容 與上開[ CH04]相同,惟更能完整看到以下內容:陳 文測在追逐吳旭民時,被徐政廷在汽車右側阻止,陳 文測手上液體倒出,並遭徐政廷短暫壓制。嗣因徐政 廷受不明液體灼傷而起身奔回公司,曾繁坪隨即從陳 文測的後方毆打陳文測,陳文測一面以衣服擦頭部及 身體,一面回從車內駕駛座拿出不明物品,張振福見 狀立刻離開,陳文測朝曾繁坪衝去(之後2人身影被 圍牆遮住)。
③「昱達門口監視器」資料夾包含2個檔案,其內容幾乎 相同(僅00000000-000000檔案較00000000-000000檔 案包含更多案發前畫面),鏡頭角度係對向吳旭民之
公司大門及左側圍牆。於9時2分33秒許,陳文測之汽 車出現並停在畫面右側,9時2分41秒許,有人(即吳 旭民)從汽車右側、車尾繞至車身左側,跑進公司大 門。其餘內容與「佳迎口監視器」之影像內容一致, 僅視角不同。惟可清楚看到:陳文測以物品攻擊曾繁 坪時,曾繁坪因遭陳文測衝撞,而腳步不穩、向後跌 倒,陳文測乘機攻擊曾繁坪,曾繁坪則以腳抵擋,惟 陳文測仍蹲下攻擊曾繁坪的上半身。張振福急忙用棍 子打陳文測,陳文測才稍為後退,曾繁坪見陳文測稍 為停手,乃起身站起,惟陳文測又上前繼續以舉起手 由上往下之動作攻擊曾繁坪1下,幸而張振福上前援助 ,陳文測見張振福氣勢兇猛,似乎有所顧忌,始未繼 續攻擊,曾繁坪因此得以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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