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54號
SLDV,107,亡,54,2018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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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周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吳周權(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 第156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周權(男、民國00年0 月00日 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號)係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轄內服務照顧之大陸來臺單身 退除役官兵,吳周權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於自宅失蹤去向 不明,雖經聲請人在102 年10月24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 水分局報案其失蹤並請求協助尋找,迄今已逾3 年仍無結果 ,並查詢吳君並無出入境紀錄,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 之法定期限,聲請人依法有為其管理遺產之必要,爰依法聲 請鈞院准許為其死亡公示催告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個人 資料列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處 )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失 蹤人所得資料、個人戶籍、入出境資料、在監在押紀錄、失 蹤協尋紀錄,均查無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 作業、本院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



局107 年11月2 日新北警淡治字第1073491427號函附之該分 局中正路派出所102 年10月24日調查筆錄、受(處)理失蹤 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在卷可佐,堪 信聲請人主張為真正。又失蹤人吳周權為18年1 月15日生, 於101 年11月28日失蹤時已屆滿80歲,則其於失蹤時起迄今 顯已逾上開法定期間,是聲請人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 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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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