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暫抗字,107年度,16號
IPCV,107,民暫抗,16,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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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暫抗字第16號
抗 告 人 美商羅門哈斯電子材料CMP 控股公司(Rohm and
Haas Electronic Materials CMP Holdings , Inc
. )
法定代理人 Blake T. Biederman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馮達發律師
李彥群律師
相 對 人 美商奈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exPlanar Corporat
             ion)
法定代理人 黃衛(在台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陳群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國衍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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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奈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