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6年度,15號
CYDV,106,亡,15,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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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王大成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王大成(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嘉義市○區○○里○鄰○○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者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三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大成現已101歲,而嘉義市西 區戶政事務所於民國101年年間辦理人口清查時訪查王大成 之戶籍地址里長、鄰長、里幹事及轄區警員等人,皆表示不 識此人,復查王大成無其他家屬等相關戶籍資料,且未有領 證及全民健保投保紀錄、入出境紀錄,該所遂於102年4月30 日將王大成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聲請人依法聲 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嘉義市西區戶 政事務所106年6月19日嘉市西戶資字第1064500564號函暨其 檢送王大成在臺初步申報戶籍迄今之戶籍資料、全民健保資 料回覆狀況查詢表、戶役政系統特殊註記資料、入出境紀錄 查詢、戶役政系統鄰里鄰門牌資料查詢設籍「文化路397號 」設籍人資料,及居住查實紀錄表等件影本,核與聲請人前 述事實相符,自堪信聲請人主張為實在。從而,本件聲請核 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 第130條第3、4項規定甚明。又上開規定,於宣告死亡之公 示催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56條第3項所明定。準此,本院 既准對於失蹤人王大成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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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