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6年度,8號
MLDV,106,亡,8,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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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徐春妹 

相 對 人 徐添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失蹤人徐添貴(男,大正12年9 月26日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州苗栗郡公館庄北河四百三十八番地)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法院 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 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春妹為失蹤人徐添貴(男、大 正12年9 月26日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最後住所:新竹州 苗栗郡公館庄北河四百三十八番地)之姪女,失蹤人於日治 時期受徵召入伍,前往南洋作戰,即未曾返回臺灣,失蹤迄 今已逾70年。茲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失蹤人為共有人之一, 其無配偶及子女,爰依民法第8 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聲 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親屬系統表、 日據時期戶籍資料、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均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訊,而苗栗 縣公館鄉戶政事務所亦函覆本院略以:以「徐添貴」及「出 生年」為條件查詢本轄戶籍數位化資訊系統,僅查得「徐添 貴」(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於日據時期之戶籍資料等語( 見本案卷第31頁),是失蹤人尚無身分證統一編號可查詢其 他相關資訊,足認失蹤人之行蹤確實不明。從而,聲請人請 求宣告失蹤人死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職權對失蹤 人為公示催告。




四、次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 第130 條第3 項、第4 項規定甚明。又上開規定,於宣告死 亡之公示催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56 條第3 項所明定。準 此,本院既依職權對於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爰併 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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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