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所為104年度亡字第23號宣告顏幸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原住台中縣北斗區北斗鎮北勢寮五百五十四番地)於中華民國46年7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亡字第23號事件於民國105年6 月8日裁定宣告受死亡宣告人顏幸佑於46年7月15日下午12時 死亡。惟依彰化縣北斗鎮戶政事務所106年3月31日彰北戶字 第1060000671號函附死亡報告片,受死亡宣告人之死亡日期 應為35年10月20日,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 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尚生存或確定死亡 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 法第160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彰化縣北斗 鎮戶政事務所106年3月31日彰北戶字第1060000671號函及所 附死亡報告片、切結書、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 取104年亡字第23號死亡宣告事件卷宗審核,應堪認為真實 。是聲請人主張上開死亡宣告事件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聲請 撤銷死亡宣告,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