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1341號
TCHM,105,上訴,1341,20170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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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曉匠



選任辯護人 吳傑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鴻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瑾瑜律師
選任辯護人 曾澤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明旺




選任辯護人 李佩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政霖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明璋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403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583、4331號,併
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0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戊○○、丁○○係姊弟,均為成年人,丁○○於民國104年 12月間,邀廖○豪(87年8月生,年籍詳卷)加入劉一賢為首 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丁○○所涉詐欺部分,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46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劉一賢所涉詐欺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08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以106年訴字14號案件審理中),聽從其與劉一賢等詐騙集團 成員指示持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廖○豪並居住在戊○○、 丁○○位於臺中巿太平區新平路3段387巷6弄9號住處等候指 示,戊○○、丁○○均明知廖○豪係未滿18歲之少年。緣廖 ○豪於105年1月11日提領詐騙得款共新臺幣(下同)55萬元後 即逃逸無蹤,戊○○、丁○○2人為逼問款項去處,即與劉 一賢、曾政銘(劉一賢、曾政銘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64、203號提起公訴,現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255號案件審理中)共同 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105年1月16日凌晨2 時左右,與廖○豪相約在臺中市太平區樂安宮附近之公園後 ,先由余政融持電擊棒毆打廖○豪,再丁○○即依劉一賢指 示以膠帶將廖○豪之眼睛矇上,由曾政銘廖○豪強行押入 丁○○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內,載往臺 中市北屯區「心之芳庭」附近。廖○豪下車後,即遭戊○○ 、丁○○、劉一賢、曾政銘余政融、陳O彬、王○宏、王 O傑等人徒手或分持鋁棒、電擊棒共同毆打(廖○豪此節受 傷部分並未提出告訴),其等並逼問廖○豪前開詐騙款項之 下落,廖○豪為求脫身,遂表示係友人林泓佑指示其所為, 並可帶其等找林泓佑。戊○○、丁○○等人即於同日凌晨4 時左右,開車載廖○豪回戊○○、丁○○位於臺中巿太平區 新平路3段387巷6弄9號之住處洗澡,再開車載廖○豪前往林 泓佑位於臺中市○○區○村路000號之住處尋找林泓佑,嗣 於同日中午12時31分左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 派出所員警接獲不詳人以110電話報案到場,並將林泓佑廖○豪帶至派出所了解案情,戊○○等人見警方到場始行離 去。
二、戊○○、丁○○、乙○○、庚○○均為成年人,其等與廖○ 豪、王○宏(88年4月生,年籍詳卷,未經偵辦)、陳○彬(87 年10月生,年籍詳卷,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05 年度少訴字第18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現由本院 以105年度少上訴字第9號案件審理中)、王O傑(87年10月生 ,年籍詳卷,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05年度少訴 字第2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尚未確定)、廖○熹( 88年8月生,年籍詳卷,未經偵辦)、吳O誼(89年2月生,年 籍詳卷,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05年度少護字 638號事件審理中)、吳O安(87年9月生,年籍詳卷,未經偵



辦)等人經常在戊○○、丁○○位於臺中巿太平區新平路3段 387巷6弄9號住處自由出入、居住,戊○○、丁○○、乙○ ○、庚○○等人均明知廖○豪王○宏陳○彬、王O傑、 廖○熹、吳O誼、吳O安等人均為未滿18歲之少年。戊○○ 、丁○○對於廖○豪前次脫逃行為甚為不滿,嗣得知廖○豪 之行蹤,即於105年1月21日凌晨,另行與乙○○、庚○○、 陳○彬、王O宏、王O傑、陳季賢(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64、203號提起公訴,現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255號案件審理中)等 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戊○○、丁○○、乙○○、 庚○○開車前往心之芳庭入口附近攔下廖○豪,庚○○並以 膠帶將廖O豪之手腳綑住、眼睛矇上,強押上丁○○所駕駛 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前往「心之芳庭」附近, 由戊○○、丁○○以徒手、乙○○、庚○○、陳O彬、王O 宏、王O傑、陳季賢持鋁棒等方式毆打廖○豪。嗣丁○○接 獲劉一賢之指示後,其等再與劉一賢共同基於私行拘禁之犯 意聯絡,強押廖O豪上車並返回丁○○與戊○○上址住處, 由丁○○、乙○○向廖○豪恐嚇稱:如果跑走,要將其腿打 斷、用槍打等語,使廖○豪不敢逃離,且戊○○、丁○○上 址住處隨時均有多名人員看守,客觀上亦無逃離可能,而私 行拘禁廖○豪。期間戊○○、丁○○、乙○○、庚○○與陳 ○彬、王○宏、廖○熹、王O傑、陳季賢、吳O誼、吳O安 、曾政銘胡峻誌(未經偵辦)等10餘人為達逼問廖○豪前開 詐騙款項下落之目的,乃於上開私行拘禁過程之行為繼續中 ,同時共同基於或接續前開普通傷害之犯意聯絡,每日由不 特定人在客廳內輪番以徒手、持鋁棒、電擊棒等方式毆打廖 ○豪,廖○豪因此受有四肢及臀部挫傷、右側上臂燒燙傷、 左手撕裂傷等傷害。迄至105年1月27日晚上6時42分左右, 廖
○豪發現一同遭拘禁、毆打之林泓佑已無氣息(詳後述),驚 嚇之餘逃出報警,而為警查獲。
三、戊○○、丁○○、乙○○、庚○○等人因廖○豪於105年1月 16日告知前開詐騙款項係林泓佑(86年10月生,為已滿18歲 之未成年人)指示其所為,為達追討目的,復另行與陳○彬王○宏、王O傑、陳季賢等人共同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聯 絡,於105年1月18日凌晨1時左右,由乙○○、王○宏等人 ,依丁○○之指示,開車前往林泓佑臺中市○○區○村路 000號住處,由王○宏假稱前來幫助林泓佑搬家,林泓佑信 以為真,乘坐乙○○等人之車輛前往心之芳庭附近,旋遭乙 ○○、庚○○、戊○○、丁○○率同陳季賢陳○彬、王○



宏、王O傑等人,分以徒手、持鋁棒等方式毆打。其等再與 劉一賢共同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於丁○○接獲劉一賢 之指示後,由乙○○、庚○○以膠帶將林泓佑之手腳綑住、 眼睛矇上,押入丁○○所有之上開車輛,將林泓佑強行載至 丁○○與戊○○上址住處拘禁,期間丁○○、乙○○向林泓 佑恐嚇稱:如果跑走,要將其腿打斷、用槍打等語,使林泓 佑不敢逃離,且戊○○、丁○○上址住處隨時均有多名人員 看守,客觀上亦無逃離可能,而遭私行拘禁。拘禁期間,戊 ○○、丁○○、乙○○、庚○○與陳○彬王○宏、廖○熹 、王O傑、陳季賢、吳O誼、吳O安、曾政銘胡峻誌等10 餘人雖於主觀上均無置林泓佑於死亡之意欲,且不期待林泓 佑發生死亡之結果,惟在客觀上均能預見其等持續毆打、凌 虐林泓佑,可能造成林泓佑發生死亡之結果,惟其等於主觀 上均未預見及此,為達逼問林泓佑前開詐騙款項下落之目的 ,仍於上開私行拘禁過程之行為繼續中,同時共同基於或接 續前開普通傷害之犯意聯絡,每日由不特定人在客廳內輪番 以徒手、持鋁棒、電擊棒等方式毆打林泓佑。迄於105年1月 27日下午1時左右,戊○○、乙○○、庚○○陳○彬、王 O傑及陳季賢發現林泓佑擅自進入戊○○及其父許吉雄房間 ,即分持鋁棒、BB槍毆擊林泓佑之臀部、大腿等處至其脫糞 ,庚○○並單獨另行起意,迫令林泓佑吃下糞便,並命無自 主意思之廖○豪以衛生紙撿拾林泓佑之糞便供林泓佑吞嚥, 戊○○見狀乃叫廖○豪林泓佑至浴室清洗,再帶至儲藏室 休息,庚○○等人至此始停止毆打林泓佑。惟林泓佑因自 105年1月18 日凌晨在心之芳庭附近,迄至拘禁期間接續遭 戊○○等人毆打,受有頭皮多處皮下出血傷、胸腹部挫傷、 四肢多處大面積挫傷及皮下出血傷、背部挫傷、頭頸、胸部 、四肢、軀幹多處呈小圓形的灼傷痕、兩側臀部、肢體多處 燒灼傷等傷害,而併發腔室症候群及橫紋肌溶解症,未久即 因急性腎損傷、嘔吐及呼吸道、小支氣管異物阻塞死亡。四、嗣廖○豪發現林泓佑死亡後,驚嚇之餘,奔出屋外借用路人 之手機報警,旋為警當場逮捕仍在該址之戊○○、乙○○、 陳○彬及甫返回該址之丁○○,並當場扣得前開鋁棒、瓦斯 噴燈等物,另扣得丁○○所有與本案犯罪無關之門號 0000000000號IPHONE牌行動電話(含SIM卡)1支、戊○○所有 與本案犯罪無關之門號0000000000號HTC牌行動電話(含SIM 卡、記憶卡)1支、門號0000000000號ASUS牌行動電話(含SIM 卡、記憶卡)1支、乙○○所有與本案犯罪無關之HTC牌行動 電話(無SIM卡)1支,再循線查獲庚○○,而悉上情。五、案經廖○豪林泓佑之姑姑丙○○告訴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太平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 併辦。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書以下所引用上訴人即 被告(下稱被告)戊○○、乙○○、丁○○、庚○○等人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對被告而言,雖為前開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一第154頁背 面),並於審判程序時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一第232 頁背面至第233頁、卷二第135、223頁),本院審酌上開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揆諸上開規定,應認 有證據能力(被告戊○○之辯護人雖主張其餘共同正犯於警 詢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35頁背面】,被告乙 ○○之辯護人亦主張共同正犯戊○○、丁○○於警詢之陳述 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54頁背面】,然此部分證據未 經本院爰用於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附此說明)。又傳聞法 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 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 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 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二、被告戊○○、丁○○就其等於犯罪事實一中共同剝奪少年廖 ○豪之行動自由部分;被告戊○○、乙○○、丁○○、庚○ ○等人就其等於犯罪事實二中共同私行拘禁及傷害少年廖○ 豪部分;被告戊○○、丁○○就其等於犯罪事實三中共同私 行拘禁及傷害被害人林泓佑部分;被告乙○○就其於犯罪事 實三中傷害被害人林泓佑部分;被告庚○○就其於犯罪事實 三中共同私行拘禁、傷害及強制被害人林泓佑部分,於本院 審判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53頁背面至第154頁、卷 二第229頁)。又其等於原審就上開部分,除被告庚○○否認 有於犯罪事實三中強制被害人林泓佑外,亦均坦承不諱(見 原審卷第30頁背面、第36頁背面、第78頁、第85頁、第90頁



、第161頁背面、第187頁)。且查:
(一)就被告戊○○部分,並經共同正犯丁○○、乙○○、庚○○ 、王O宏、劉一賢、陳季賢曾政銘、王O傑、陳O彬、廖 O熹、吳O安、吳O誼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證人廖○豪、 鐘O豪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原審證述在卷;就被告丁○○ 部分,並經共同正犯戊○○、乙○○、庚○○、王O宏、劉 一賢、陳季賢曾政銘、王O傑、廖O熹、吳O安、吳O誼 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共同正犯陳○彬、廖○熹、胡 峻誌於警詢中供述,證人廖○豪、鐘O豪於警詢、檢察官偵 查及原審證述在卷;就被告乙○○部分,並經共同正犯戊○ ○、丁○○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共同正犯庚○○、王O宏 、劉一賢、陳季賢曾政銘、王O傑、廖O熹、吳O安、吳 O誼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共同正犯陳○彬、廖○熹 、胡峻誌於警詢中供述,證人廖○豪、鐘O豪於警詢、檢察 官偵查及原審證述在卷;就被告庚○○部分,並經共同正犯 戊○○、丁○○、乙○○、王O宏、劉一賢、陳季賢、曾政 銘、王O傑、廖O熹、吳O安、吳O誼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 中證述,共同正犯陳○彬、廖○熹、胡峻誌於警詢中供述, 證人廖○豪、鐘O豪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原審證述在卷。(二)此外,本件復有合作派出所警務員兼所長蔡易儒、巡佐蔡昱 稘、警員黃彥閔出具之現場處理民眾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筆錄、廖○豪國軍台中總醫院附設民 眾診療服務處105年1月28日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勤務中心110報案紀錄單、現場圖各1紙在卷,及鋁棒、噴槍 各1支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戊○○、乙○○、丁○○、 庚○○等人上開於原審及本院審判時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以採信。
三、被告戊○○、乙○○、丁○○等人雖均否認有何傷害被害人 林泓佑致死之犯行,被告乙○○並否認有拘禁被害人之犯行 ,被告戊○○辯稱:其只有在105年1月18日凌晨徒手及105 年1月27日下午持鋁棒打林泓佑屁股2下,其他時間並沒有偕 眾人毆打林泓佑林泓佑被打時其都會阻擋,且廖O豪並未 告知林泓佑尿血尿之情,林泓佑之死亡係代謝性休克所造成 ,與其所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等語;被告乙○○辯稱:林泓 佑最初遭拘禁期間,並未遭嚴重毆打,尚能每天到外面跑步 ,係在105年1月23或24日,遭陳季賢拖至河堤邊嚴重毆打, 而其在105年1月25、26日均與辛○○在外奔波,很少返回案 發地點,完全沒有參與該2日之毆打犯行,林泓佑之死亡與 其無關等語;被告丁○○辯稱:其只有於拘禁林泓佑之初徒 手毆打林泓佑及要求吃狗飼料,期間並曾拿菸燙或用球棒打



林泓佑腳地板,但並未每日均對林泓佑施暴,其還有提供食 物、床板、棉被、枕頭等物給林泓佑,並多次阻止乙○○恣 意對林泓佑動手或拿西瓜刀要砍,林泓佑死亡結果並非其所 能樂見或預見等語。然查:
(一)被告乙○○、丁○○於原審就此部分均已為認罪之表示(見 原審卷第36頁背面、第85頁、第90頁),被告乙○○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亦承認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見本院卷一第153 頁背面)。
(二)證人廖○豪於105年1月28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一開始我 與林泓佑都睡在客廳,後來林泓佑及我都到儲藏室睡覺,一 直都有人看守,我在儲藏室時,門都是開著的,他們在外面 ,乙○○及丁○○等有恐嚇我們,如果跑走,要把我們腿打 斷,及用槍打我們,丁○○有拿BB槍指著我的頭,我們2人 每天只吃一餐,由他們提供,一直到昨天,林泓佑說想睡2 個小時,時間到了我叫他起來,因為剛好屋子內的人都去外 面吃火鍋,其他人在睡覺,我想趁機逃跑,發現林泓佑已經 沒有氣了,我就跑出來跟路人借手機報警,警方到場時,其 中3人(應係指戊○○、乙○○、陳○彬)都在場,丁○○是 警方到場後才回到現場。乙○○...這幾天在該屋有用球棒 毆打我及林泓佑,還有用噴燈燒林泓佑。...戊○○、丁○ ○、陳○彬等人在該屋有拿球棒毆打林泓佑,廖○熹...有 拿球棒毆打林泓佑。...在該屋毆打我及林泓佑有10幾個人 ,我們一個星期被他們抓到附近的土地公廟毆打」等語(見 相卷第13、14頁);於105年2月4日警詢時證稱:「我都是看 到『阿旺』丁○○他們和1女子一直打他(林泓佑)。丁○○ 持噴燈,由1男子點火,然後燒林泓佑和我,胖胖的男子持 球棒打林泓佑脖子下方鎖骨部分,女子則拿球棒打我跟林泓 佑屁股,另外還有人也是拿球棒打我們。...指認紀錄表中 編號23之男子(乙○○)拿噴燈燒林泓佑,編號19之男子(廖 ○熹)負責點火,丁○○拿噴燈燒我。...我跟林泓佑一起被 打時都是在客廳裡,林泓佑就大便噴出來了,『阿如』叫他 吃,他就自己拿起來吃,旁邊1女子說很噁心,就叫我拿衛 生紙清理,當時現場約有4個人,編號13(王○宏)、15(陳○ 彬)、23(乙○○)、24(丁○○),女子編號25(戊○○)則在 房間內出來剛好看見,然後我就幫林泓佑清理,然後扶他坐 起來進小房間,然後他說要休息一下,後來我因為發現客廳 沒人,要叫他起來一起逃走,發現他沒有呼吸及心跳,才發 現死了,另外前一天我有一直跟他們說林泓佑有尿血尿,因 為他上了3、4次廁所,都是血尿,所以告訴他們,他們則跟 我說是內傷沒關係。在場的人我都有講,但是都沒回應,只



有女子說是內傷沒關係。(林泓佑為何要自己吃糞便?)因為 他怕繼續被打,沒有吞下,他有把糞便吐出來。是『阿如』 叫他吃的,女的叫我清理。...庚○○有持棒球棍毆打我們. ..陳季賢有持棒球棍毆打林泓佑...吳O安有持棒球棍毆打 林泓佑...王○宏有持棒球棍毆打我們...王O傑有持棒球棍 、BB槍毆打我們...陳○彬有持棒球棍毆打我們...余竑霖有 來,但沒毆打我們...,曾政銘有持棒球棍毆打我們,幫阿 旺點火燒我,幫胖胖男子點火燒林泓佑...乙○○有持棒球 棍、BB槍毆打我們,用瓦斯罐直接噴瓦斯由曾政銘點火燒林 泓佑...丁○○有持棒球棍、BB槍毆打我們,又用噴燈燒我. ..戊○○即為我之前所說之女子,有持棒球棍毆打我們」等 語(見偵字第3583號卷二第68頁背面至第70頁);於105年2月 24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105年1月27日)下午時,他們討 論林泓佑去睡戊○○的床及她爸爸的房間,乙○○就先毆打 林泓佑陳季賢就叫死者趴下來打他的屁股,死者不要,乙 ○○、陳季賢及『阿盧』就一直毆打他,之後戊○○回來也 有打他2下就離開,之後林泓佑就脫糞,『阿盧』就叫他吃 糞便,又叫我拿糞便給死者吃,我說不要,『阿盧』就恐嚇 說,不然等下你就跟他一樣,我就用衛生紙包起來靠到死者 嘴邊,死者自己開口吃,他是直接咬,沒有嗆到或嘔吐,戊 ○○聽到就從房間出來,叫我帶去廁所清洗,我就帶死者到 廁所幫他清洗,洗完後我就帶死者回房間,我在外面,後來 死者叫我,他在房間大便,我就幫他清理,這時候他說他想 走,我知道犯嫌他們要去吃火鍋,就叫死者等一下,他說他 要休息2個小時,之後就沒有再起來了,死者吃大便時,在 場看之人只有我及『阿盧』,其他人都在做自己的事情,當 時乙○○在屋外,丁○○當天早上有用CO2射死者,之後就 出門了,我沒有在注意,吳O誼當時在睡覺,王O傑在哪裡 我不清楚,他只有於前一天晚上有毆打死者,就是把我們拖 到土地公廟毆打,戊○○在旁邊放鞭炮」等語(見偵字第 3583號卷二第86頁背面);於原審105年5月4日審判時證稱: 「我們有被恐嚇,也確實有人看守我。那時警察問我有無被 綁架,我說沒有被綁起來,是被關起來在房子裡面。我被限 制在只能在那個房子裡面走而已。丁○○說如果我要跑的話 他要把我的腿打斷,當時他也有拿壹把槍指著我的頭。阿旺 就是丁○○,是丁○○在控制現場。...(戊○○)她說不能 逃走,逃走被抓到會被打更慘。...(你從21日到27日林泓佑 死亡的這段期間,是誰在毆打你跟林泓佑?)乙○○、丁○ ○還有庚○○,當時還有很多人。他們那時拿鋁棒打我們, 乙○○就只想打我。因為乙○○不高興的時候就會打我們。



原本說要讓林泓佑走,然後乙○○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就一 直打林泓佑。...(21到27日這段期間你看過戊○○去毆打你 或林泓佑嗎?)有,她有毆打我跟林泓佑林泓佑過世那天 因為她說林泓佑有進去她跟她爸爸的房間。...(戊○○是如 何用球棒毆打林泓佑?)她就這樣揮兩下而已。(證人用右手 做出左右幅度約45度左右的揮打動作)(毆打的部分是哪裡? ) 屁股。...就是他們說完要讓他走的過幾天,他們又再打 他。(有誰打他?)乙○○、庚○○有打,其他人我就不知道 了。(21日到27日那段期間你有看到打林泓佑的有哪些人?) 有乙○○、丁○○、戊○○、庚○○,還有剩下的人我就不 知道了,我比較有記憶的是這些人,比較常打的是乙○○, 次多的是庚○○,他們那時候偶而會打人。...(你到的時候 林泓佑的身體狀況如何?)有跛腳,我覺得應該是被打的。. ..(21至27日你不敢跑是否就是因為丁○○有跟你說如果跑 的話會對你不利,所以你不敢跑?)是的,還有她們每天客 廳都有人在那邊。...(27日那天戊○○又有打林泓佑,是嗎 ?)因為林泓佑有去戊○○的爸爸房間,所以27日早上有被 戊○○打。(林泓佑被打的過程你有看到嗎?)有,我被從儲 藏室叫出來的時候,林泓佑就已經在客廳被打了。...林泓 佑的屁股是乙○○拿瓦斯噴槍弄的,弄的時候有很多人在場 ,但是我不認識,戊○○當時不在場。林泓佑菸疤跟其他地 方的燒燙傷是乙○○、庚○○、丁○○,其他人我要看照片 才知道,我不認識。(他們用的時候戊○○在場嗎?)有時候 會在場,戊○○有制止過,但是乙○○還是會做」等語(見 原審卷第149至153頁),證人廖○豪已明確證稱被告戊○○ 、乙○○、丁○○等人均有與其他共同正犯出手傷害被害人 之情,被告乙○○及丁○○並曾出言恐嚇被害人,如果跑走 ,要把腿打斷及用槍打等語,是被告乙○○否認其有拘禁被 害人之犯行部分,自難憑採。
(三)被告戊○○於105年1月28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廖○豪.. .1月11日他拿了詐騙集團的55萬元跑掉...劉一賢的人都有 毆打林泓佑,...除了劉一賢外,我只知道余政融、他與劉 一賢很好,在山上打林泓佑的人還有乙○○、庚○○、王O 傑、王○宏曾政銘、...劉一賢就指示我們將林泓佑帶回 我家,在車上乙○○及庚○○就依照劉一賢指示,將林泓佑 用膠帶將眼睛及手腳綁起來,劉一賢也有跟來我家確認,並 交代不能讓他跑,因為丁○○是他們車手團內的一員...之 後他(廖○豪)與林泓佑一起睡在客廳,乙○○、陳季賢心情 不爽就打廖○豪,這段期間林泓佑都沒再被打。...一直到 這星期一,乙○○開始藉故打林泓佑,且林泓佑廖○豪



走,廖○豪向乙○○告狀,乙○○當場拿球棒打林泓佑及用 腳踢他,還用BB槍射他,一直持續到昨天,...廖○豪反而 後面都沒有被打,只有不知何人用瓦斯噴槍燒他,主要都是 乙○○在打林泓佑,庚○○及陳季賢有時也會參與,我只有 昨天拿球棒打他(林泓佑)屁股兩下,因為他們說林泓佑跑去 睡我及爸爸的床,...後來(下午)3時社工來找我,我就出門 講話,乙○○、庚○○及陳季賢在房間狂打林泓佑陳○彬 中間回來有打林泓佑2、3下,之後又出去了,他們門打開時 ,我有聽到打人的聲音,及數數字的聲音,...我進入屋內 ,乙○○及庚○○還在打林泓佑,之後林泓佑在客廳脫糞, 庚○○叫廖○豪拿他的大便塞到林泓佑的嘴巴,我就叫他們 不要再打了,並叫廖○豪帶他去洗澡,及拿漱口水給他漱口 ,之後叫廖○豪帶他回儲藏室睡覺,...之後廖○豪說林泓 佑在棉被上脫糞,我又叫他們去清洗,因為林泓佑已經沒有 衣服,所以就赤裸,後來我就睡覺,之後乙○○於(下午)6 時回來,踢林泓佑一腳,林泓佑沒有反應,廖○豪就跑去報 案,乙○○才跑到我房間說警察來了...。乙○○、庚○○ 、王O傑、王○宏曾政銘...都有到我家走動,但沒有特 定人看管他,一開始是乙○○、庚○○用膠帶綁他,後來我 就幫他解開,因為乙○○...有對廖○豪林泓佑說,他們 跑掉,要用槍射他們,...關在我家是劉一賢指示的。... 我打林泓佑只有因為他跑去我房間,我認為林泓佑的死亡 ...主要都是昨天乙○○、陳季賢、庚○○毆打林泓佑,吳 O安還有故意開門很大力去敲林泓佑的頭,丁○○...只有 在山上時打他們,因為劉一賢的人在場」等語(見偵字第 3583號卷一第113頁背面至第114頁);於105年1月28日原審 羈押訊問時供稱:「我用鋁棒,其他人有BB槍,也有用拳腳 毆打被害人」等語(見聲羈字第79號卷第5頁);於105年1月 30日檢察官偵查時證稱:「我於(1月27日下午)1時多開庭回 來,王O傑跟我說林泓佑跑到我及我爸的房間睡覺,當時王 O傑、庚○○、乙○○、陳季賢在打林泓佑,我就跟著打2 下,之後我出去與社工聊約半小時,社工是於下午3時多到 ,社工是男子,回住處後我就沒有再打他,進來時林泓佑在 客廳的地上,乙○○、庚○○還在打他,王O傑拿BB槍射他 大腿,陳季賢好像要出門,之後我就進房間,再出來時,庚 ○○及乙○○正在交換打林泓佑,主要是打屁股跟大腿,王 O傑看到林泓佑大便在褲子,我有聞到味道,但沒有掉到地 上,我就叫廖○豪帶他去洗屁股,我跑去廚房嘔吐,之後林 泓佑回到客廳,庚○○在打他屁股,中間又有一坨大便從褲 子內掉出來,庚○○叫廖○豪林泓佑,...拿香菸燙林泓



佑的人只有乙○○」等語(見偵字第3583號卷二第51頁背面 至第52頁);於105年3月24日原審訊問時供稱:「林泓佑在 1月18日當天有被打,之後直到21日開始有被打,一直到27 日這段期間陸陸續續都有人打他,我只有在27日林泓佑被發 現死亡當天打他,我只有拿鋁棒打他屁股兩下...我打完後. ..剩下庚○○、王O傑打他」等語(見偵聲字第138號卷第21 頁背面至第22頁);於105年4月8日檢察官偵查中供述:「我 於除了1月27日打死者2下之外,只有於1月18日在心之芳庭 ,有用球棒打他的屁股幾下,...最後幾天毆打死者比較兇 是乙○○、庚○○、王O傑、吳O安、陳季賢、...曾政銘陳○彬是1月27日當天才打他,1月27日當天最兇的是庚○ ○,他打30幾下,...吳O安是1月27日用鐵門撞林泓佑頭部 ,乙○○拿噴燈燒林泓佑屁股」等語(見偵字第3583號卷二 第109頁);於原審105年4月12日訊問時陳稱:「(廖O豪指 認之陳O彬、丁○○、陳季賢、廖O熹、庚○○、王文宏、 王O傑、吳O安等人)都有(毆打林泓佑)」等語(見原審卷第 30頁背面至第31頁);於原審105年4月18日準備程序時陳稱 :「我只有在押林泓佑當天有打他幾下,後來在27日時我知 道他到我房間後我有打他屁股幾下。...主要是乙○○在打 林泓佑,每天晚上都有打。...是乙○○按照他自己的情緒 跟意思去毆打林泓佑跟廖O豪」等語(見原審卷第78頁背面 至第80頁)。
(四)被告乙○○於105年1月28日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到了山上 後,庚○○才將林泓佑拉下車,一直毆打他,在山上毆打他 之人有庚○○、...丁○○,我最後毆打。...一直到星期一 因為林泓佑睡地上,我在沙發看電視,他踢到我,我就開始 毆打他,其他人也跟著打,我就看電視了。最後一天庚○○ 及陳季賢拿球棒打他打的很用力,我只有打5下就去睡覺了 ,他們一次都毆打20幾下。...戊○○只有星期三拿球棒打 他屁股2下,因為他跑去她房間睡,陳季賢先毆打,之後換 庚○○毆打,之後換我毆打,戊○○跟在我後面毆打,之後 我就去睡覺,我於5時出門時,他還有在動,我於6時回來時 去看一下,他就沒有反應,我以為他在睡覺,我就回戊○○ 房間。這幾天有毆打他的人有吳O安、王O傑、廖O熹、陳 O彬」等語(見偵字第3583號卷一第121頁背面);於105年1 月28日原審羈押訊問時供稱:「(你們拿何物打被害人?)棍 棒,就是鋁棒毆打被害人」等語(見聲羈字第79號卷第4頁背 面);於105年1月30日檢察官偵查時證稱:「(我在警局所述 之人)都是在戊○○家裡毆打,...劉一賢來戊○○家裡質問 那一次,也有毆打林泓佑。因為我認識戊○○及丁○○,我



只是單純在那邊借住,沒有參加他們的詐騙集團,因為劉一 賢叫丁○○抓林泓佑他們,丁○○才請我幫忙。...我進房 間睡覺時,只剩下庚○○及陳季賢還在毆打林泓佑」等語( 見偵字第3583號卷二第55頁背面);於105年3月24日原審訊 問時供稱:「我也有打廖O豪及林泓佑」等語(見偵聲字第 138號卷第22頁);於105年4月8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 於1月18日、25日、27日有毆打林泓佑。最後一天毆打林泓 佑最兇是庚○○,打他20幾下,他毆打林泓佑很用力,我是 有打」等語(見偵字第3583號卷二第110頁);於原審105年5 月5日審判程序時稱:「戊○○也有打,是庚○○在打林泓 佑的時候。...我承認我有打,但是他們有的人也有打。... 前面王O宏就已經有(用噴槍)燒了,我也有燒,前面有人用 菸燙,我才跟著用」等語(見原審卷第185頁背面、第187頁) ;於105年8月22日檢察官偵查時證稱:「(陳季賢)他將林泓 佑、廖O豪帶到河堤,走路去,該次有我、戊○○、廖O熹 ,陳季賢都有打林泓佑、廖O豪,林泓佑被打到倒在地上」 等語(見少連偵字第164號卷二第21頁背面至第22頁)。(五)被告丁○○於105年1月28日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到了山上 ,我徒手及拿球棒毆打林泓佑,現場毆打林泓佑之人還有王 O傑、庚○○、乙○○...戊○○用腳踢1、2下。...回我家 後就放他在客廳,沒有特定人看管他,因為我家人很多出入 ,不可能偷跑掉。...過1、2天我及我姐就將膠帶解開,這 段期間我毆打林泓佑不超過10次,有打的話是乙○○他們在 打,我才會跟著打1、2下,打的最嚴重的是乙○○、庚○○ 、陳季賢。...乙○○都會拿菜刀要砍林泓佑...乙○○只要 心情不好就拿球棒打林泓佑的背部。因為廖O豪拿走55萬元 ,會抓林泓佑,是因為廖O豪說是林泓佑指使的」等語(見 偵字第3583號卷一第117頁背面至第118頁);於105年1月28 日原審羈押訊問時供稱:「我用棒球棒打被害人的腳底板, 也有用手毆打被害人。最後是乙○○、庚○○、陳季賢打被 害人比較凶」等語(見聲羈字第79號卷第6頁);於105年1月 30日檢察官偵查時證稱:「球棒大部分都是打屁股,乙○○ 及庚○○有打背,...餵他吃狗食是只有在抓到他(林泓佑) 當天,狗是我及我女友的,乙○○、庚○○、曾政銘及我有 拿香菸燙他。...(劉一賢除了叫我們把林泓佑帶往我們家看 著外)叫我想辦法逼他們把錢的下落說出來,我有跟劉一賢 說他們都不說,劉一賢說如果不說就打啊,但沒有說要將他 們打死」等語(見偵字第3583號卷二第67頁背面至第68頁); 於105年4月8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最後一次毆打林泓 佑是前幾天或一星期前,...最後幾天毆打比較兇是乙○○



陳季賢、庚○○。...(廖○豪)是他朋友帶他來的,他本 來也不是我手下的車手,是我手下的車手去領款時帶他出去 ,錢被他拿走,錢一直都沒有還,住在我家的人大多是朋友 ,只有陳季賢王○宏、凌寓成、廖○熹是車手。...如果 死者是因為長久被毆打造成死亡,雖然最後幾天沒有毆打, 但我承認傷害致死」等語(見偵字第3583號卷二第108頁)。(六)被告庚○○於105年2月14日檢察官偵查時供稱:「下車後, 丁○○問他(林泓佑)錢被何人拿走,之後開始毆打林泓佑, 現場有戊○○、丁○○、乙○○、陳○彬、王O傑、吳O誼 及我,都有拿鋁棒毆打林泓佑。...之後我大約2、3天去一 次戊○○家,...在她家我用鋁棒打林泓佑廖○豪的屁股 ,我有看到乙○○用菸燙林泓佑,用球棒打林泓佑陳○彬 、乙○○、丁○○、戊○○、陳季賢、王O傑、吳O誼、王 ○宏、廖○熹,1月27日...回去時有人說林泓佑去戊○○的 房間睡覺,是戊○○先打林泓佑,王O傑接著打,再來是吳 O誼,我最後打約2時多,乙○○我不確定,我約2時30分離 開,我看到廖○豪拿大便塞林泓佑的嘴巴是我離開之前半小 時的事,當時客廳有吳O誼、王O傑、乙○○及還有一位不 認識的女生...球棒乙○○手上有,我的球棒被何人拿走我 不記得,王O傑拿1把瓦斯槍,當天乙○○有對林泓佑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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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