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3年度,146號
TPDV,103,亡,146,2015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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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亡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單千齡 
代 理 人 謝進益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單思雄於民國63年8月30日出境 赴深造並定居美國,聲請人曾於78年間前往依親約一年,自 80年間返台後即與單思雄失聯,音訊全無,迄今已逾23年, 聲請人配偶即單思雄之母趙冰姿於101年11月15日在大陸地 區上海因病去世,為妥當處理繼承相關事宜等,爰依法聲請 宣告單思雄死亡等情,並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依親生活證 明書、趙冰姿大陸地區上海市殯葬管理處遺體火化證明等件 為證。
二、本院依職權函臺灣高等法院囑託外交部轉我國駐外機構協查 旅美僑民單思雄之生死狀況及美國居住處所,經駐西雅圖辦 事處函復略以:「單君聯絡電話為空號、無人接聽,以函件 聯繫(地址PO BOX 1745 RICHLAND,WA 99352),則由署名 SHANN君簽收(按:最高法院文件記載之單君英文姓名為 SHIH-HSIUNG SHANN);且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內湖分處囑託送 達單君文書乙份,業經郵寄轉送單君,並已由署名S.SHANN 君簽收,事後本處亦接獲單君請求轉達該分處詢問文件」等 情,此有駐西雅圖辦事處104年3月23日西雅字第1040000191 1號函暨附件等影本在卷可稽。由此可知,單思雄並無失蹤 情事,聲請人以長期失聯為由,聲請宣告單思雄死亡,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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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