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152號
TCDV,103,司促,38152,2014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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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1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世瑜 
債 務 人 銘光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李淑貞 
人           之3

債 務 人 王志能 

債 務 人 王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肆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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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