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1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世瑜
債 務 人 銘光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李淑貞
人 之3
債 務 人 王志能
債 務 人 王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肆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七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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