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349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重熙
債 務 人 王應舉即王福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廖秀薇即王福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美麗即王福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怡雯即王福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福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