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349號
TCDV,103,司促,34349,2014111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349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重熙 
債 務 人 王應舉即王福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廖秀薇即王福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美麗即王福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怡雯即王福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福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