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302號
債 權 人 廖述宗
債 務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肆拾壹萬玖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
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
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請求債務人支付股票壹仟叁佰柒拾陸萬貳仟零玖拾伍
股,經核債權人之請求乃係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本質
上非屬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
求,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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