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1302號
TCDV,103,司促,31302,2014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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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302號
債 權 人 廖述宗 
債 務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肆拾壹萬玖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
   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
   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請求債務人支付股票壹仟叁佰柒拾陸萬貳仟零玖拾伍
   股,經核債權人之請求乃係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本質
   上非屬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
   求,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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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